大家应该都知道如果公司负债的话,那么股东自然也应该在出资范围内承担应有的责任,这也是股东必须要承担的责任。不过认缴制出台之后,有一些股东面对公司负债的时候会选择通过减资程序来逃避自己的债务,这种情况又是否可行呢?
之前就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潘某和锦朝公司在2010年起诉了某金公司,案件最后结果就是潘某等人胜诉了,法院判决某金公司赔偿潘某等人的损失。而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当时的实缴资本只有40万,刘某和郭某都是该公司的股东。
刘某认缴出资100万,郭某同样也认缴出资100万,这两位股东认缴出资占公司资本额的50%,截止到案件结果出来之前两位的实缴金额只有20万。也就是说如果某金公司要赔偿潘某等人,刘某和郭某应该在80万的未实缴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问题很快就来了,某金公司在之后召开了股东会议宣布要减资,该公司的注册资本直接减至40万,这样一来刘某和郭某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就都变成20万了,因此刘某和郭某就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了。
可以看出来刘某和郭某就是试图利用减资程序试图逃避责任,但这样做潘某等人自然是不会同意的,于是潘某等人起诉了刘某和郭某,诉讼请求就是让两位股东在减资的80万范围内进行赔偿。
减资这件事不少见,但减资并不是可以随意行使,想要减资的话一定要满足相应的程序:减资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在会议上确认公司要减资的数额和减资之后股东的股份数额;减资需要告知债权人,必须确保债权人知道了公司要减资,不能以公告了的理由推卸告知义务;公司想要减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减资之后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外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走完上述一套流程,公司的减资程序才是没有瑕疵的。而刘某和郭某的减资行为明显是抱着故意逃避责任的想法,潘某等债权人在事前并不知晓该公司要减资,虽然刘某等人以自己进行了公告提醒来辩解,但公告仅仅只是通知的补充形式,并不能直接视为通知。
公司在减资之前必须要保证减资行为债权人是知情的,不然公司在债权人不知情的状态下进行减资,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这种行为跟股东抽逃出资的性质没有太大的不同。所以上述案件的最后结果就是法院判处郭某等人在减资的8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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