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公司每个月都会进行申报,申报的凭证就是一些其他公司开来的发票。但是很多财务人员有的时候很难辨别真假发票,时代在发展,造假技术也在发展。一般来说,很难辨别发票的真假。如果进行了申报,被税务局查到了,不仅要罚款,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是否要对这个事件负责,或者说是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有实际的判例的,下面就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
大马公司成立于1990年,郑先生、杨先生和其他三个人共同成立了大马公司,郑先生占股最多达到了55%,并且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杨先生占股15%,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其余三人也分别担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管。
大马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模式一直是,由大马公司通过营业部挂靠其他公司承包工程,所得的工程款会按照比例双方进行分成。营业承包方向公司提交发票,公司报销发票,并且扣除管理费之后向承包人返还工程款。
一直以来,大马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也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但是在2010年的时候,公司的五个股东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大马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并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等于说公司的五个股东一致同意,将大马公司卖给了李某。
2012年的时候,大马公司被税务局查出来在2006年到2007年期间,大马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就是以假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入账。未足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合计70多万元。当地的地税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马公司罚款30多元。大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及罚款合计1035419元。
由于以假发票入账的行为是在大马公司被卖掉之前,现在先由大马公司垫付的,随后李某和大马公司就将郑先生以及其余四位股东告上了法庭,之后法院也判决五位股东需要赔偿李某甲、天马公司所代垫付税款及罚款,经济损失10万元、利息损失11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公司转让之后,股东对在位期间的违法行为还是要承担责任,即使现任公司老板首先承担了责任,还是可以找之前的股东追偿,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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