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司法实践中都会有这么一个问题,那就是能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成为被执行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其实也是因为很多执行人在胜诉之后,发现对方竟然将名下所有的财产都转给了自己的配偶,导致在执行程序的时候被执行人名下已经没有财产执行了,不少被执行人都是通过这种办法来逃避债务的。
那么到底能不能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一共作为被执行人呢?简单来说,只有在事前提出上诉的时候,可以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一同作为起诉人。也就是说只有在审理程序的时候才能起诉被执行人的配偶,而且还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执行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是将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就是对方的配偶也享受了这笔钱。
除了审理程序,在之后的执行程序中执行人是无法追加对方配偶成为被执行人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
那么如果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确实掌握了对方配偶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对方配偶确实和这起纠纷有关系的话,执行人应该怎么做呢?答案就是再次提起诉讼,也就是需要另外再起诉被执行人的配偶,证明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还债义务。
除了执行人的角度,我们还需要考虑被执行人配偶的角度,毕竟确实不是所有被执行人的配偶都需要承担共同责任的。
案例一:男方在外欠债未还导致变成了被执行人,家里还有一套房子,但是这套房子是男方和女方婚后共同打拼获得的财产,这个时候女方是否还能取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呢?
相关法律规定了,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所以说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是可以执行的,不过法院执行是可以执行,但是在执行的时候却不能损害属于女方的那份房屋份额。
案例二:小甲和配偶小乙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小乙所有,因为小甲成为了被执行人,现在法院查封了该套房产,小乙该如何主张权利?
简单来说,如果分割房屋仅仅是夫妻内部约定,还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话,那么房屋的权利没有变动,法院依旧可以强制执行这套房屋。但是如果在案例产生之前,双方就已经离婚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话,可以申请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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