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公司法的都知道,公司的资金是不能随意外借的,不管是股东自己使用,还是借给外人使用,公司的资金都是不能随随便便转出的。很多老板认为公司的资金只要不拿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就不会触犯刑法,这个还真不一定。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公司的资金挪用给其他公司所有,而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王大锤与郑和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从事的是商铺开发的,王大锤占股80%,郑和占股20%,王大锤对公司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一直是王大锤在过问,郑和当初公司成立的时候就约定了不过问公司的事情,公司盈利之后给他分红就行了。前几年的时候商铺开发很赚钱,公司也一直盈利,随后王大锤将公司账上的2000万资金私自转出给自己另外两家公司使用。这两家公司是由王大锤一人控股,完全法人和股东都是王大锤一人。
郑和看见公司账上的钱没有了,就立即报警。本来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这个案件当中王大锤直接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刑法上挪用资金罪是这样规定的,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王大锤将公司的资金在郑和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挪用给自己另外的两家控股公司使用,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在公司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公司的绝对大股东就将公司的资金给自己的关联公司使用是很常见的,但是是不合法的,如果是我们这个案件的这种情况,公司必须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才可以将公司的资金给自己的关联公司使用。
实务当中,为了避免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使用公司资金时需要注意:转移资金必须有合法的依据是借贷、投资、预付款、业务往来关系,必须要写清楚。在有合法依据之后,还得经过股东会决议,将股东的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毕竟是公司的钱。并且还不能在转账时,还不能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所转出的资金必须是公司可自由支配的,不能是客户提前支付的预付款、保证金、专项款、准备用于清偿债务、支付货款、缴纳税收或者有其他必要用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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