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当中,大股东天然地就比小股东有优势,不管是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还是公司资金的控制,经营管理上,大股东可以说是有绝对的话语权,小股东很多事情是决定不了,有的问题甚至连话语权也没有。但是司法案例中有一个经典的案例,持股1%的小股东居然赶走了持股99%的大股东,看看到底是咋回事。
2009年的时候,王老板和张老板合伙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00万。2012年,两人为了拓展业务,一致同意由一家投资公司注入资金,公司进行增资,有这家投资公司认购了增加的9900万的注册资本。增资结束之后,王老板和张老板二人就成为了小股东,合计持股1%,投资公司成为了绝对的大股东持股99%。2004年之前还是实缴资本,投资公司在实缴了出资之后三天就将9900万的投资款抽逃了,王老板和张老板两个人肯定不会同意啊,本来是为了公司的发展才同意定向增资的,资金到账才三天就把钱又给拿走了,这个不是明摆着不想让公司发展。
王和张二人于是就跟这家投资公司展开了股权纠纷的诉讼,案件持续了有一年多,直到2013年的12月份,王张二人在咨询过律师之后向投资公司发出了催告函,要求投资公司限期返还出资,否则就召开股东会解除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这才是第一步,到期了投资公司还是没有返还出资,王张二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当然投资公司也派了代表过来,股东会决议解除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王张二人同意,投资公司代表人肯定不同意啊。
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这个股东会决议有效不?公司章程这家公司用的是模板没有做出特别的约定,而投资公司占股99%,王张二人之占股1%,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规定。但是对于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在表决的时候是否还需要考虑他的持股比例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审法院直接按照法律机械地解读法条的规定,判决王张二人败诉,二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投资公司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关于除名股东的决议不应受到其表决权的影响,因此该股东会决议有效。很多案件不需要闹到诉讼阶段,如果闹到了诉讼阶段一是耽误时间,二是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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