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日常生活人我们不太区分合伙人还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大家一律都叫合伙人,有的老板介绍自己公司的股东的时候也会说这是我的合伙人。他们说的往往是现实意义上的合伙人,而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指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们对于有限公司的要求是很了解的,因为市场上百分之七八十的企业都是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却很少,所以大家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就不是很了解,一个合伙人签了入伙协议但是没有签合伙协议就觉得自己已经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相比于有限公司来说更加强,合伙协议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实务中一般存在两种情形,即使签署了入伙协议,也并不能成为合伙人。
第一种情况就是入伙协议未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且全体合伙人未签署新的合伙协议。比如说,一家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个合伙人,现在甲想拉丁入伙共同分担风险,就跟丁签署了入伙协议,但是乙和丙都不知道。甲和丁签署了入伙协议之后,四个人也没有重新签署合伙协议。这种情况下,丁即使把钱给了也还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二种情形就是合伙人在合伙协议当中并没有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是约定了出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等,这种情形下,双方只能形成借贷关系或者是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你给合伙企业的钱只能当做是你给企业的借款,而不能让你有合伙人的身份。如果想要有合伙人的身份在签订了入伙协议之后,一定要全体合伙人再签署一份合伙协议,才能认可你合伙人的身份,且合伙协议当中还必须约定各个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说了没有签署合伙协议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情形之后,其实如果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即使没有签署过合伙协议也可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但是这类案例在实务中较少,原因就在于要在没有签订合伙协议的情形下证明其他合伙人都同意实在是一个有难度的,很难举证,所以在实践中很少。合伙企业还有许多问题,关注我们下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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