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给了,协议也签了,但是居然还不算是公司的股东。一般来说,股东资格的取得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继受取得,另外一种是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就是公司成立之后,各个股东的占比已经确定,这个时候如果想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就要从其他股东那边买股权,也就是要公司的股东转让给你才行。
第二种原始取得,就是说公司成立之后,本来注册资本是100万的,后来业务逐渐壮大了,想增加注册资本,一种方式就是现有的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购增资的部分,有的股东不想认缴了,那增资的时候外部的投资人就可以进行认缴,这样也就可以取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情况下,股东身份不是从其他股东那边继受过来的,也就算是原始取得的股东身份。但是为什么有些情况下,钱给了,协议也签了,为什么还不是股东身份呢?
我们来看一个案子啊,大华公司是一家2006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王大和李二夫妻二人持股,二人分别持股50%。2011年的时候老朱跟王李夫妻二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老朱出资三万元,按照合伙人分红。2018年的时候公司还正常分红给老朱,但是随后大华公司在2015年和202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增资,公司的股权结构还是王大50%,李二50%。说白了就是没有老朱什么事,而从2018年以后老朱就再也没有收到公司的分红。于是在2022年的时候老朱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配合自己变更工商登记,确认其股东的身份。
法院没有支持老朱的请求。原因就是我上面说到的两个原因,老朱既不是从王大和李二那边转让股权的受让人,也不是公司在增资扩股的时候的投资人,那老朱给公司的钱是什么还真不好说,一般情况都会被认定为对公司的借款,到底是对公司的借款,还是对个人的借款,就看王大和李二是以个人名义借款的,还是以公司名义借款的。而老朱收到的分红也不是分红而是借款的利息。
这个案件最应该注意的就是合同约定的不能模棱两可,在股东资格确认这方面法院一向是很谨慎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太强,如果强行要求公司给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利于公司的后续经营和发展。所以合同一定要找专业的人士看一看,特别是跟股权相关的合同一般人还真看不出里面的弯弯绕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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