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建立联系的纽带,而近几年因为劳动争议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和劳动者在认定劳动关系上,存在一定的误区,进而导致了纠纷。那就让我们来看看哪些行为可能会引发劳动关系发生变化。
工作方式和薪酬变更,并不会导致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很多公司认为工作方式变更就可以改变劳动关系的认定,这里是存在一定的误区的。
王某是2019年入职一家公司的,公司与其口头约定薪酬制度是底薪1500元,另外加上销售提成。2020年9月末,公司经理口头通知他下个月起不再实行底薪制,他也不用来公司坐班。也就是没有底薪,全部按照销售提成来发薪资。
2021年10月又向王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且结算了三个月的销售提成,共计3000元,但是王某认为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工资以及提成。但是公司辩称王某已经不在公司坐班了,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也不需要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发给王某工资和提成。
这个案件当中,王某确实是已经不在公司坐班了,但是并不会改变双方之间存在实质劳动关系的事实,并且在劳动关系存续的前提下,公司并未足额发给王某工资和相应的提成,需要依法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同时,还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旅游营业部无用工主体资格,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旅游营业部是旅行社的一个服务网点,这个服务网点,与孙某口头约定其工资为底薪加上提成,岗位是旅游顾问。但是孙某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本人是无责的。
但是当孙某向营业部主张自己的工伤待遇的时候,营业部辩称自己只是一个营业网点,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但是,该营业网点的营业执照上面写的是营业网点是旅游公司的分公司。
既然是分公司,是完全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而孙某也是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了意外,也应该按照工伤的待遇发放补贴。
由此可见,确实是企业在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方面确实是存在一定的误区,这样很容易引发纠纷,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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