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认为,公司都已经注销了那么久了,怎么可能还需要补税啊。但是,就有一家这样的公司,注销了八年,税务局还是找上了门,让当年的股东补交税款。公司的股东不服,跟税务局打了六年的官司,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整整打了六年的官司。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大家先要明确一点,偷税,骗税,抗税是没有追缴期限的限制的,就是你欠国家的钱到什么时候都得还,别想逃。同样也是要按照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过,这里我们提到公司都已经注销了,税务局还能追缴税款吗?如果没有注销,我们还有一个公司主体可以追缴税款,注销了,该问谁要欠的税款啊。
林先生在2006年的时候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林先生是唯一的股东,在林先生自己的操作之下,这家公司在2006到2012年期间总共偷税了186万,然后在2012年6月的时候把公司都给注销了,等到2015年的时候北京税务局稽查局才发现这家公司偷税,于是对这家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金额总计达到600万。处罚决定送达了林先生,林先生不服气了,明明我的公司都已经注销了,还让我补税,于是向税务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没有通过,税务局还是维持了原来的处理决定。
林先生不服,将税务局告上了法庭,林先生认为处罚决定书是下达给公司的,公司已经注销了,所以税务局的这个行政行为无效。税务局之后又重新修改了处罚决定书的抬头,改成了林先生的名字。同样也根据公司法和行政法上面的规定,恶意注销,即使是公司没了,原来的股东也要继续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长期逃税,并且还想着把公司注销一走了之,日后税务局发现,税务局是你的债权人,恶意注销是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税务局仍然是可以在公司注销之后,找到原公司的股东个人追讨税款。原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注销之时,保证了公司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但是与实际的情况不符合。所以最后林先生还是补上了这些税款和滞纳金。作为企业的老板,不仅仅是需要懂得税法和公司法的知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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