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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证中标明了“借款”,法院就会让对方还钱?还真不一定。

发表时间:2022-05-25 09:15:12 浏览:753

在生活中,我们都经历过向别人借钱或者是被别人借钱的情况,尤其是像现在网络比较发达的环境下,借钱已经不拘泥于传统的现金借款,更多的是我们通过手机在线上渠道就可以实现借款,或者被借款。

我们比较常用的微信为例,转账的方式有发红包和转账,有的朋友习惯用发红包,有的朋友习惯用转账,并且在交易明细当中是可以查到账目流水的,借钱这事儿在生活中也比较常见,现在很多人借钱的方式都是直接转账,谨慎的人会在转账时备注上“借款”二字,以防因钱款的事情扯皮,刚好也保留了借款的“证据”。

假设如果对方不还钱,凭借这个证据,法院一定会让对方还钱吗?

这就要来看“借款”是不是真的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属性了,虽然我们在转账凭证中标明了款项的用途是“借款”,但是仅仅凭借“借款”的备注无法直接证明您转账给对方的一定是借款。

举个例子,比如说朋友之间开玩笑,或者是出去吃饭AA制等,都可能通过微信转账,并且在转账时,我们是可以自己备注的,那如果转账的钱款不属于“借款”,但是我们在备注上标明了“借款”,那这个借款的真实性也有待考证,所以备注了“借款”的转账,也不一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证据。

其实,我们作为转账的一方,只要提供了转账的凭证,那么就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如果收款方无法证明是因为其他的经济原因而收款,法院就会判决收款方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我们能够通过直接转账的方式借钱的人,往往都是认识的朋友或者是亲戚,那么双方就有可能不止这一次经济往来,如果对方提供证据说,该笔转账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借款。

如果我们的证据只有备注“借款”的转账凭证,除非我们可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笔转账属于“借款,那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关系才算是成立,否则,法院很有可能会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因为疏忽,证据不足等原因,借款得不到偿还所以如果遇到借款,一定要保留证据,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有证据才能在面对突发状况时合法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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