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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出股权之后,还能享受股东任职期的知情权吗?

发表时间:2022-04-02 09:27:20 浏览:921

大家都知道公司股东为了更好地经营发展公司,前提就是要熟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所以股东享有查阅公司重要文件的权利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股东的查阅权是不能被什么其他规则或公司章程限制和剥夺的。这种权利也就是股东享有的知情权。

那么,如果原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了,原股东是否还拥有股东知情权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从股东转让出股权之后,这个人就不属于公司股东了,自然也就不能享有这家公司的任何股东权利了。

那么如果股东想要享受的是自己任职期间的股东知情权呢?

用一个案例来说明:2015年,小甲和朋友一起创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甲出资了20万,占有股权15%,在19年,小甲因为自身原因,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别人。这本来是一件很正常的股权转让事件,但之后,小甲突然要求查阅公司从2015年到2018年的会计账簿。公司当然没有同意,于是小甲就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按理来说,小甲已经将股权转让出去了,也就是说他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了,那么小甲是没有权利提出这种要求的。但这里有一个重点,小甲要求查看的是15年到18年的公司账簿,也就是说是在他任职公司股东的那段时间。那么这种情况下,小甲的请求是否会被法院批准呢?

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司股东有权利要求查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但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所以,如果公司股东正常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话,法院是会依法予以支持的。但如果股东起诉时,已经不是公司股东的话,他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如果股东能够证明自己持股期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就算他起诉的时候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了,他也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而且需要注意,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该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公司也应该在股东提起书面请求的十五天内回复股东,如果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也应该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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