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和朋友家人一起合伙开公司的经历呢?都说亲兄弟明算账,合伙企业涉及的财税问题比一般企业还要更加复杂,所以如果不了解合伙企业的债务计算方式,就有可能成为债务主要负责人,如果到时候一人肩负所有债务那可真的是叫苦不迭了。
那么如果合伙企业对外欠下了债务,那么普通合伙人应该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先来了解一下合伙企业的定义: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是要由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来清偿的,如果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也无法偿还完全的话,那么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部分则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且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剩余合伙债务,而合伙人是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当时签订的合同协议规定好的约定确定份额来偿还债务的。另外如果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了合伙债务,那么该位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追偿超出其合伙份额的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有些合伙人可能会想,我就是不还这笔债务,企业那么多合伙人凭什么要我一个人负责。然后就拒绝清偿那些债务,但是法不责众这种事是不可能出现在生意场上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对合伙企业对债务不能完全清偿时,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因此如果合伙企业有债务没有清偿完全,那么该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要负法律责任,轻则可能合伙人全部个人财产全部被强制执行,重则还有可能会迎来牢狱之灾。因此在与其他人合伙开公司时,一定要考虑清楚,不要轻易成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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