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两会人大代表、优秀医生刘贵芳提出“建议安乐死合法化”,引发热议。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成为人的一种权利,而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代表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
事实上,“安乐死”并非是第一次在人大会议上走进我们的视野。在最近的40年内,已经有数百位人大代表曾给出“安乐死合法化”的相关提案。仅在1994年~1995年两年间,就有36名人大代表递交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安乐死为啥要合法化
安乐死可以简单理解为对无法救治的病人,进行协助“自杀”。
代表解释:“选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针对癌症晚期患者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临终前有一个安详的状态”,安乐死是一种理智的选择。最终没办法治疗的病患都要经历癌痛,为了“活不下去”而“活”的痛苦万分,那死亡反而成为一种解脱。
在没有法律法规支撑的前提下,无药可救的患者想结束自己的痛苦,医生束手无策,只能看着患者受尽病痛的折磨。几年前有新闻就报道过,一位癌症晚期的女子因癌细胞扩散痛苦至极,几次自杀未遂后,甚至直接去买凶了结自己的生命。
生命的尊严没有等价物,人应该有权结束自己的痛苦,维护自己生命最后的体面。截止目前为止,荷兰、日本、瑞士,新西兰等全球多个国家都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与其受尽折磨,不如安宁的结束生命,体面离世也是一种生命尊严,法律不应该回避安乐死。在特殊的情况下,安乐死不失为维持生命尊严的一种优化的选择,所以我国也应该推动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为何难以“合法”
安乐死提及多次,却难以“合法”的症结在哪?
首先在我们的文化传统观念里,安乐死的选择与伦理道德相悖。医生注册药物帮助病人结束生命是违背人性的,在伦理上是否是故意杀人?其次,安乐死没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可能直接引发负面效应。推动安乐死合法化的初心是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寻求生命的选择权,但是缺乏监管可能会变成杀人工具。
案例一:小张是一位医生,接触过不少的抑郁症患者,这些患者身上通常有很多自杀的痕迹,有些抑郁患者在病痛的折磨下寻求解脱,要求停止救治,安乐死是选择生命尊严的机会,但绝不是杀人的工具。
案例二:个别子女因父母生病,无人照顾,甚至因为分家产等原因,让失去意识的老人“强制”安乐死,那个体生命选择权如何保障?滥用安乐死、因逃避赡养义务“被安乐死”等风险没有准确的定性。
不论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在医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将安乐死合法化,风险较大,不可控因素较多,也是其难以“合法”的主要原因。
您赞同安乐死吗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一定情况下也应当有死的权利。我们不可否认,“安乐死”如果使用得当,不仅减轻病人的痛苦,还给受病痛折磨的人留下了有尊严离去的机会。但是如果使用不得当,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权的借口,甚至可能“被安乐死”,法律和情理怎样两全?
托·富勒说: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所以在实务中,安乐死合理化问题也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来约束,一定要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制定严格的事实判定条件,才能有步骤的将其向前推进。安乐死是否合法化以及何时合法化,最终还需要社会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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