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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享有的这两种权利,你都知道吗?

发表时间:2022-03-10 09:48:38 浏览:2346

相信有过租房经验的朋友大多都受过房东的“折磨”:说加就加的房租,不规范的水电费用,房东有事需要用房子就直接违约,不管已经签订好的合同直接赶人。这种事情并不少见,不少租客在遭受了这种不公待遇,都会觉得房子又不是自己,自己哪来的权力和房东对着干啊,自己又没有什么对抗的能力,于是就忍下了这份委屈。

但是事实上,租客有权保障自己的应有权益,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房东违反合同规定,随意赶走租客或者改变合同约定都是违法的,租客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另外租客还享有两个优先权:优先续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优先续租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的租赁合同建立中具有优先权或先取权。也就是说如果租客和第三方租房合同条件相同的话,租客是享有优先续租权的。其中同等条件具体说的是租金的大小、押金的多少、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但是需要注意,“优先续租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意思就是优先续租权并不是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例。所以如果要享受这个权利的话,需要租客在合同中跟房东提前规定好,若未约定,法律难以对出租房有强制力。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跟优先续租权不同,优先购买权是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房东履行通知义务后,租客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就算房东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租客也是可以提出赔偿要求的。但是如果房东是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是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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