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进入职场工作的时候都要和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是双方保障自身权益的盾牌。但是不知道大家对跟劳动合同一字之差的劳务合同又有多少了解呢?
因为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在签订上述合同过程中我们需要对二者的性质有所区分,根据签署合同时的实际情况做出识别和选择,便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二者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简而言之,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上下级,而劳务关系则是平等的,不存在员工老板之分。
2、待遇不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3、义务不同。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院规定,为员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合同中则不用承担这样的责任。
4、维权手段不同。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差别是非常大的,因此如果发生混淆,那么个人权益极有可能就会受到损害。不过有时候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有可能会变成劳动合同,比如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2)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在返聘退休员工的时候,需要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因为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了,因此即使退休前后的岗位、工作内容都一致,签订的也是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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