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反被告,这事听起来匪夷所思,但是孙先生却是这件事情的当事人,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救人反成被告......
孙先生是沈阳市某药房的医生,事情发生在2017年9月7日的上午,当事人齐老太在沈阳康平的一家药店突然昏倒,药店医生孙先生立即对其实施了心肺复苏,齐老太最终获救了,但是孙先生在对齐老太进行急救时压断了其12根肋骨。
同年的11月23日,齐老太起诉孙先生要求赔偿住院费近万元。本来是救人的,现在因为救人,反而成为了被告,难道救人会有错吗?这件事让孙先生也感到十分的委屈和不解。
虽然齐老太不断上诉,但是一二审都败诉了,随后向省高院提出的再审,法院依旧裁定驳回。孙先生称收到这个结果,他感觉正义得到了维护,“感谢法律”“遇到了还会救”。孙先生的行为是值得我们高度赞扬的,乐于助人,救死扶伤本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风气的“徽章”,救人不应该有后顾之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出现这种事其实是让人气愤的,这就回到了“扶不扶”的问题,明明被人救了,却不思感激,反而屡次三番想讹人一把,让救人者不敢再救,是对道德变相的侮辱。
我们要积极弘扬和伸张社会正义,法律依法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善意救助者的利益需要全社会的保障和维护,这是对见义勇为的嘉奖,而不是让救人的“成本”不断增加,扼杀社会风气,对社会造成消极影响!
虽说凡事要保留证据,但是在生死攸关的时刻,我们不可能因为没有摄像头为自己的权益保障,就不去救人,救人的时候的心情是很赤诚的。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做出善举同时也要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受到保护,帮助别人的前提是保护好自己。
法律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勇气和底气,不论在道德还是法律上,都是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正能量的,如果连救人都人人自危,我们可能会笼罩在寒冬中瑟瑟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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