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的最后一个月已经到来,2021年12月1日起,又有一批新法规开始实施,赶快看看,会不会和您相关?
一、地下水管理管理条例
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应急供水取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修订工作贯彻强化再保险风险管理职能、加强再保险业务风险防控、规范再保险经营行为、促进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精神。
其主要修订内容有8个方面,包括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管理;加强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的监管;加强再保险合同管理的监管;加强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加强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支持直保市场发展;消除与现有监管政策相冲突的内容;精简信息报送任务。
其中第三章为再保险经纪业务,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时应遵守的监管要求。第四章为监督管理,规定了再保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再保险信息报送要求等内容。
对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违反《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的,《规定》明确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三、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积极做好执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准备工作,按要求建立并持续完善药物警戒体系,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配合做好有关宣贯和解读,通过加强日常检查等工作监督和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执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和协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在官方网站开辟《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专栏,及时解答相关问题和意见。
12月起这些新规会影响到您吗?让我们一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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