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板们肯定知道“买卖发票”“经营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合”等行为都是常见的虚开行为,但是按照正常的想法来想,只要发生了真实的交易行为,取得了“真”的发票,那这种情况肯定与虚开发票无缘了。
但是最近小李就碰到了这样的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经过查询认证的“真”发票,但是却涉嫌少缴税款,真业务真发票也会涉及虚开?
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是判断企业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的重要标准,而对真实交易的判断,税务机关通常将“三流一致”作为认定标准。
小张是甲公司的负责人,并且和乙公司有业务往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了价值1000万元的货物,这里面包括增值税的税款120万元,本来应当向乙公司开具发票的,但是因为乙公司面临破产清算,已经没有钱来缴纳税款了,所以将发票开给了丙公司。
但是丙公司如果不接受此次虚开,那应高纳税125万元,但是接受此次虚开的话,就变成了15万元。丙公司在进行了抵扣后,应纳税的数额少了110万元,所以相当于实际的税款也减少了110万元,因为乙公司面临破产清算,这110万元的税款估计也无法缴纳了。
这就可能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可能面临110万元的损失,所以甲公司和丙公司都已经涉及虚开发票了。其实这种开票方式是典型的货票分离的虚开行为,只要丙公司进行税款抵扣,那就可能让国家税收流失了110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既有真实的交易,也有真实的发票,但是因为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特殊情况,真发票也已经涉及了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所以,发票的开具也要与甲乙双方相符,不然就算有真实的业务,但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就会涉及虚开。这种偷漏税的行为不仅需要缴纳罚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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