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个条款,一般而言,只要有主体、劳动报酬等核心要素的约定,合同即被认为合法有效,毕竟劳动合同最基本的要求是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立法初衷也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过低,导致很多劳动者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后果。但实践中,也有些裁判部门认为,如果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无法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那么该合同就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不能依法成立。
这种裁判观点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相悖“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下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即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具备必备条款,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且需要在造成损害的前提下。
违约金约定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只有竞业限制及服务期关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才有效,但却没有限制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最典型的错误是约定“合同期未满,任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均需支付对方多少元的违约金”,这种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支付违约金的,但单位则很可能需支付。
损失赔偿没作约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过错造成单位损失时,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减费用,作为损失赔偿的款项。
试用期期限约定不当
试用期过长,多次约定试用期,不应约定试用期而约定试用期。
未明确约定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全非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外,有会被认定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来源:职场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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