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网上消息,个人破产制度诞生,引发大家的热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诞生了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今天我们来了解下这个特殊的案例:当事人呼女士,前两年在深圳市的某商场内开办了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但是因为商场经营不善倒闭,呼女士的培训机构也宣布了破产,呼女士至今负债140万元。
现在呼女士是离异状态,且独自抚养女儿,现在的月收入5000元,且存款不到1000元,呼女士宣布个人破产后,将进入三年的免责考察期,呼女士成为全国第一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有很多问题想要了解,认定个人破产的条件是什么呢?考察期过后还需不需要还钱呢?
首先,债务人一定是已经无力偿还且已经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宣布破产后进入到法律意义上的免责考察期,只要不违法三年的考察期内的禁止规定,期满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终止考察期,法院认可后,债务人的债务就会从此免除,属于完全消灭的状态!
也就是说满足条件被法律认定为个人破产后,如果可以度过考察期,那债务就不需要偿还了。个人破产这个结果,也是大势所趋,企业出现危机可以宣布破产,现在个人无力偿还债务也可以申请破产。
那有的朋友会说了,欠钱可以不还,那老赖岂不是更加猖狂,无法无天了,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温床吗?
注意!法律的出台肯定是针对事件有区分机制的,失权后会受到限制,在免责之后才能复权,这才是区分老赖的筛选机制;其次,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老赖是不想还钱的债务人,二者是有根本区别的。
个人破产申请是有门槛的,更有自己的认定机制,并不是简单地免除债务那么简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破产申请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尤其是像案件中的呼女士,离异且负担孩子,生活压力都很大,更不要说偿还债务了。
而且,债务人在考察期内,除了个人的合理支出以外,对于的钱财还是尽量要偿还债权人的,法律是站在正义的一面,不会给那些恶意欠债的老赖来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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