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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会计凭证,只为少缴税?判处有期徒刑悔不当初

发表时间:2021-11-12 10:05:33 浏览:857

前两天我们刚说过会计凭证和记帐凭证二者的区别,今天我们就来讲一个关于会计凭证的案例,来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当事人张某与王某,李某等几人共同出资了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实际经营的是场地出资和物业管理,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张某召集其他合伙人进行年底的分红,王某携带当年的账目本以及清单表,向各位出资人汇总今年的盈利情况,并开始讨论分红。

在开完本次的召集会议后,王某将账目交给张某,为了少缴税款,张某负责销毁账目,在近几年,张某都是这样处理了该公司的原始账目凭证,同时该公司还设立了一套账目专门应对税务部门,来进行报账。

被告人张某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经调查,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张某的判决如下:被告人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作为财务老师,本来就是经常跟各种账目打交道,什么原始凭证,记账分录,发票等等,尤其是账目,原始凭证交到财务老师的手里,我们是要对它负责的,更是要好好保管。

张某为了少缴税款,销毁账目,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种法律的红线一经触碰,不付出代价,就很难回头。而且这种销毁凭证的行为,本身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偷税漏税,知法犯法,销毁的不仅是企业的账目,更是企业的经营情况,也葬送了自己的前程。

故意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如果是会计老师的话,在五年内都不可以再从事相关的工作,自己的本职工作,在五年内进入了黑名单,真的值得吗?

销毁会计凭证,只为少缴税的行为,不仅不可取,还要以此为戒,不然想张某一样判处刑,罚款,真的是后悔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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