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近段时间比较苦恼,说是在职期间,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小王已经离职两年了,前两天去原单位追缴公积金的时候,被单位以其是非城镇户口,属于非必须缴纳的对象为由,还有说是已经过了两年的追缴时效期限,现在不予处理。
小王听到这个说法后,是茶饭不思,饭不思,不知道该怎么处理,那如果有朋友也经过这种事情,应该怎么办呢?难道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首先告诉大家,碰到这种情况您不要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并没有对户籍性质做出特殊的规定,也没有对追缴时限的限制。
所谓,各行如隔山。该公司以非城镇户口为由,拒绝缴纳住房公积金,简直就是霸王条款,摆明了是公司不想缴纳,而找的理由来搪塞小王。
小王作为员工,是被缴纳的一方,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情也几乎是不了解,公司说什么就是什么,没有核查公司方所说的消息是否属实,所以才造成了这个局面。
如果大家也碰到这种情况的话,尤其是涉及到一些专业的规定,自己又不太了解时,可以找专业的机构或者是相关的人士进行咨询,核查该规定是否属实,千万不能想小王一样,以为不懂专业的法规,被公司糊弄过去了。
公司有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员工也有给公司好好工作的义务,因为工作本身压实个双向选择的过程。
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随意碰到上述情况的时候,您可以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
关于追缴住房公积金,这个“莫须有”的限制,您这次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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