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闯入校园,校长还手能否构成正当防卫?6月21日河南一小学校长正站在校园里打电话,课间孩子们在外面玩耍,一名醉汉彭某不顾保安阻拦闯进校园,先是骂了孩子们,然后将校长推进宿舍一拳打在校长鼻子上,导致校长鼻梁骨折,校长还击,将醉汉三颗牙齿打落。最后二人双双被刑拘。此案被认定为互相伤害的打架斗殴案。上百位村民和老师联名求情,希望还校长一个公道,这件事在网络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据媒体报道醉汉彭某此前因敲诈勒索罪被判11个月的有期徒刑,自己有两套身份证,还打过学校另外一名老师。我认为王校长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让我们来看看刑法上如何定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校长对无端闯进学校且醉酒的彭某进行防卫,属于正在发生的危险,作为学校的管理者,理应有保护在校学生的职责,校长防卫的对象是针对的不法侵害者彭某本人,既是维护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校园安全的需要,并且校长防卫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我认为校长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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