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给公司内部的股东担保的情况下,公司的董事会作为公司日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成员为董事。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是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
因此公司如果要决定是否给公司内部股东提供担保,董事们很有可能受到来自股东的压力。
比如“我选了你做董事,如果你不同意,那下一次我不会再支持你了”。
因此,为了防止董事们受到股东的压力,《公司法》直接不允许公司董事会对关联担保的情况做决策,只有公司的股东会才能同意是否担保。
当然,在股东会上,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是不能够参加表决的。
这是出于公平的考虑,因为受到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肯定会同意关联担保。
举个例子,A公司的甲股东占比60%,剩下两个股东分别占比20%。
如果现在由股东会来决定A公司是否为甲股东提供担保,甲股东能够参与表决的话一定会投赞成票,剩下两个股东即使反对也无效。
那么上次文章中的客户张先生,究竟能不能请强盛公司作为他的担保人呢?
考虑到观众读者可能忘记了上一期张先生客户咨询的问题,我给大家再复述一下:
张先生是强盛公司的股东,股权占比40%,最近他孩子要在上海买房,张先生自己手头资金不够宽裕,于是张先生向其他人借钱。
其他人答应借钱给张先生,但是要求张先生提供一个担保人,于是张先生想咨询强盛公司可以作为他的担保人吗?
答案是需要强盛公司的股东会进行决定,在这次股东会上,张先生不能参与该项担保的表决。
但是张先生知道强盛公司的其他股东大概率不会同意公司给自己提供担保。
于是张先生作为强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拿取公司公章在担保协议上盖章签字。
那么张先生的行为有效吗?强盛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在下一期中我会给大家介绍“越权违规担保”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