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文章中,我向大家介绍了股权转让的内容,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性修订。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中的受让股权的股东通知公司的义务和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在股权转让发生后,公司需要进行登记。如果转让之后,公司不进行变更登记,那么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另外,现行《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股权转让时,什么时间点才算股权转让有效”,新《公司法》规定,股权受让人可以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就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因此,新《公司法》规定,在对内关系上,以股东名册作为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
与此同时,现行《公司法》并未对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作出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部分股权转让行为存在法律风险。新《公司法》的这一修订,有助于规范公司股权转让行为。
最后,新《公司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规定在发生股权转让之后,公司需要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且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另外可以不经过股东会表决,修改公司章程与股东决议。
总之,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相关条款的修订,既保护了股东的转股自由,又兼顾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这些修订对于促进公司股权交易、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们还需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同时,公司章程在制定股权转让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公司及股东的实际需求,以实现公司治理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