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将介绍关于“登记事项公示与电子营业执照”的修订。
现行《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公司登记的具体事项,只是规定公众可以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的具体事项进行了列举,并新增公示规定,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主动公示公司的登记事项。
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新《公司法》吸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公司核心营业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这些信息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有重要影响,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司必须对这些信息进行登记。
而且新《公司法》将登记信息从市场主体申请查询,转向公司登记机关主动向社会公示,这样做可以提高公司登记信息的透明度,另外特别突出公司登记的信息公示功能。
另外,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新《公司法》删除该规定,因为新《公司法》新增“公司登记”一章,对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和事项作出统一规定。
除了公司登记事项公示之外,新《公司法》还规定电子营业执照。
新《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现行《公司法》没有对电子营业执照作出规定,新《公司法》新增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但是除了载体不同以外,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没有实质不同,二者都是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有效证件,效力应该相同。在日常生活中,电子营业执照已得到广泛应用,新《公司法》通过法律的方式确认电子营业执照的合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