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客户咨询小马这样一个问题:“甲公司目前计划投资一家A企业,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由于甲公司目前的资金并不是很充足,因此甲公司想用其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作为出资,以实现对A企业的投资目的。那么,以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出资的形式,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司法》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设定的条件有两点,一是该非货币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该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所以一般而言,如果其他公司的股权既可以用货币估价,又可以依法转让的话,该股权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
但是,并不是任何一家公司的股权都可以作为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股权出资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它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股权所在公司的股权出资。如果以股权出资的,那么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并且依法可以转让。
但是,如果股权具有以下几种情况,那么该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第一种情况,该股权已经被设立质权;
第二种情况,该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该股权不得转让;
第三种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如果要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
如果股权具有以上几种情况,那么该股权无疑是无法作为出资的。
股权出资作为一种非货币出资形式,存在着在价值评估、风险负担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股权出资中发生不正当的行为,《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如果想用股权作为出资,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公司进行评估,以确定对应股权的价值。
因此,甲公司所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能否作为出资,要看该股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如果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作为出资,在完成评估后必须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就是说,甲公司成为所投资公司的股东的前提是其所投资公司成为乙公司的股东,股权过户之后,甲公司不再是乙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