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扩张的模式一般就是开分公司或者子公司,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之前在很多文章中也有详细解读过,这一次小编在简要的概括一下:
首先,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设立的方式不同。
其次,子公司与分公司受控制的方式不同。
再次,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
最后,子公司与分公司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以上就是分公式和子公司的区别啦。
本次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的话,那需要缴税吗?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小马公司是小丁旗下的一家分公司,小马公司在开发销售的时候产生了不少的费用,当地税务局对小马一年的财税进行核算时,发现小马公司有一笔费用是额外支出的,那就是管理费用。
最后仔细一查账,发现小马公司的管理费用原来是付给了小丁公司,小马公司和小丁公司之前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小马公司可以向小丁公司咨询相关事务,小丁公司接到小马公司的咨询时,有义务向小马公司提供相应的投资战略,而投资策划时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这么一来,小马公司在整年的运营中曾多次需要咨询小丁公司,因此服务费就支出比较大了。
税务局查账之后咨询小马公司的看法,小马公司认为自己向小丁公司支出的费用是服务费,并且也取得了合理的发票。而且定价也是比较正常和合理的,业务更是真实的,所以说这种服务费是应该可以税前扣除的。
但事实正好相反。
据相关规定,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并列举了6种非受益性劳务的情形。其中第二款列明的情形是:劳务接受方从其关联方接受的,为保障劳务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所以这种子公司向总公司咨询相关问题,总公司收取相关费用的产生费用并不属于服务费,而是属于管理费。这种管理费用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最后小马公司只得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相应的滞纳金。
关于子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关系其实还有很多问题,如果有感兴趣的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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