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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3-11-19 09:40:26 浏览:400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听说过一种说法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今天由小马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又称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会作出严重影响股东利害关系的决议时,股东有权利请求公司购回自己的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公司行使回购权,购买自己手上的股份,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公司存在三种情形之一,即三种符合股东请求回购股权的情形: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且连续五年盈利,但没有股东决议,股东能否让公司收购股权?具有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及股东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是股东行使股权收购请求的法条基础。虽然大股东连续5年不召开股东会决议,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但小股东依法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二、请求回购股权的主体仅限于对股东会某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也就是说,对公司股东会某项决议投赞成票或未投票的股东,即使符合上面的三种情况,也不能请求公司回购他的股权。

三、请求回购股权诉讼的期间为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司法》属于除斥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即使股东事后才知道公司伪造其签名通过了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但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等方式维护其权益。但是如果股东超过九十日后才知道的,能否要求自其知道后的九十日内行使权利?异议股东在股东会决议形成后的九十日内,应当首先在公司内部寻求救济,如果没有向公司申请,视为放弃权利,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是股东提起收购诉讼的前提。法律规定九十日,是为了促使异议股东尽快行使权利,避免不确定状态持续存在。如果股东未在九十日内向公司提出收购申请,即丧失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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