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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可以用劳务和债权吗?

发表时间:2023-11-17 09:27:03 浏览:575

股东出资的形式之前也说过不少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除了货币以外,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除了常见的货币,除此以外,股东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吗?这个时候就有人问了,如果我想用劳务和债权出资可以吗?

有关劳务出资这一点,其实相关法律是明确规定禁止以劳务形式出资的。比如说如果股东直接跟公司约定为以劳务形式出资,那这个是直接违法的。

因为劳务形式很难提供相关的劳务证据,像你说提供资源或者技术其实都是很难确定的,这个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所以劳务出资是不允许的,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不接受劳务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操作起来可以这样做:劳务出资的股东和货币出资的股东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然后再用合伙企业入股其他公司,这样一来的话它就属于劳务间接出资,这种行为是允许的。

以债权出资可以吗?

像是有一些公司会出现股东,说提供债权给公司作为一种出资。

那这种出资可以吗?

首先《公司法》之前规定的三种非货币财产出资中没有提到债权,所以很多人觉得债权出资是不合法的。

但其实债权转股权他最早出现在金融领域,它具有化解金融不良债务的功能。

之后2014年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废除了债权转股权这种形式。而2020年颁布的一条法则再次肯定了公司债权可以作为出资转为股权,只不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具体如下:(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另外,还要注意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只能用于增资,并不能适用于公司初始设立时的原始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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