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创业者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要创设一个公司,那么为了创设公司而签订的合同,比如公司办公场所的租房合同,公司办公用品的购买合同等。我作为公司发起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以公司的名义还是以我自己的名义呢?合同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设立中的公司是指自发起人签订发起协议,或者发起人订阅公司章程之日起,到公司完成设立登记之日之前的这段过程中,还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因为它还没有设立成功,所以设立中的公司并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独立法律人格,也不能享有法人财产权。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往往会对外签订一系列合同,无论公司是否成立,都要考虑已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公司因故未成立,责任的承担要区分是否因为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
如果在发起人对公司未成立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那么需要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如果公司的发起人之间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发起人之间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如果是因为部分的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那么其他发起人可主张由过错方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二、如果公司成立,要区分合同上是以谁的名义签订。
如果是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此时合同的另一方有权选择由该发起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由公司承担责任。
但如果发起人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那么在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承担合同的责任。
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公司在成立之后,有证据表明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别人签订合同,并且为自己谋取私利,那么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合同相对人对此知不知情,如果合同相对人是知情的,相对人知道公司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谋取利益,那么公司可以基于这个原因,对合同相对人主张不承担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是不知情的,相对人不知道公司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谋取利益,那么公司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