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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责任谁来承担?

发表时间:2023-11-03 09:42:04 浏览:347

各位创业者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要创设一个公司,那么为了创设公司而签订的合同,比如公司办公场所的租房合同,公司办公用品的购买合同等。我作为公司发起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以公司的名义还是以我自己的名义呢?合同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设立中的公司是指自发起人签订发起协议或者发起人订阅公司章程之日,到公司完成设立登记之日之前的这段过程中,还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因为它还没有设立成功,所以设立中的公司并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独立法律人格,也不能享有法人财产权。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往往会对外签订一系列合同,无论公司是否成立,都要考虑已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公司因故未成立,责任的承担要区分是否因为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

如果在发起人对公司未成立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那么需要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如果公司的发起人之间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如果发起人之间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如果是因为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那么其他发起人可主张由过错方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二、公司成立,要区分合同上是以谁的名义签订。

如果是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那么此时合同的另一方有权选择由该发起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由公司承担责任。

但如果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那么在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公司在成立之后,有证据表明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别人签订合同,并且为自己谋取私利,那么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合同相对人对此知不知情,如果合同相对人是知情的,相对人知道公司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谋取利益,那么公司可以基于这个原因,对合同相对人主张不承担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是不知情的,相对人不知道公司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谋取利益,那么公司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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