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公司股东的老王在把股权转让出去后发现,自己在持股期间,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有问题,甚至还可能存在公司转移资产的情况,这时他该怎么办?
那我们都知道这么一个知识点,股东作为公司的Boss有权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如果要求查阅复制的,那需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但老王作为一个“过去式”的股东,已经不算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了,别说提出书面形式会不会得到支持,就连是否有查阅的资质都要打个问号。
那这个问题不就成了个无解题了吗,不就是说老王只能自认倒霉了吗,因为担任公司股东期间没有行使股东权利去查阅会计账簿,事后发现不对劲只能认栽。因为自己对其他股东和高管的信任,最后却踩了个坑。别急,有救济途径。
股东退股了,还是可以行使自己在位期间的股东知情权的,只不过相对来说会比在位时更麻烦,毕竟作为一个过去式了,很难说现在的老王和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纠葛,也搞不好老王是真的受害人还是为了找麻烦搞事来的,所以法律对于这种“过去式”的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加以一定限制的。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单来说就是原则上对公司股东身份的审查应以公司登记信息为依据,未登记在股东名册的股东一般不得作为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主体。原告有初部分内容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所以说老王需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在他持股时,且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样就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了。
那该如何证明自己在持股期间行使了知情权,不妨从这几个角度出发:
先去看触手可得的东西,翻阅以前的聊天记录、股东会议记录,对于公司重大资产处理进行深度的调查研究,从中看是否能找到蛛丝马迹。
利用余温,如果公司分红经营有问题,春江水暖鸭先知,管理账本的财务部门、管理合同的法务部门多少会有所知道。虽然作为职能部门,这俩部门很容易被人忽略,但这时候就很有可能起到大用处。
公权力介入,如果公司分红有问题,则可能涉及到税收,不妨试试看让相关行政部门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