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主播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尤其是公司和主播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公司在签约新人主播初期,公司可能已经是成熟的MCN机构或是往直播领域进军的非专业新人,新人主播呢没什么经验,可能胜在外在形象丰富阅历或是清晰的口齿,就这样双方有了往来。
如果做过这行你应该知道,一个没有任何人气的直播间到拥有人气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直播间需要优化的地方很多,背景做的怎么样,人员选的怎么样,位置如何选择,表情该如何管理,是否有违禁词,甚至是灯光、IP、账号、开播时间,诸多要素影响着直播数据,很多时候我们能看到光彩熠熠的主播,虽然离不开自身努力这一原因,也离不开公司在运营方面的培养。
可能直播初期,没什么人流量,公司是在贴钱培养主播的,一个月固定月薪,此时主播就是公司的打工人,员工属性非常明显。但直播观看人数多起来了,直播数据好起来了,主播能带来的收入也就多了,于是主播往往会和公司提出共享利润,问题就往往出在这。
一个月固定薪资八千的公司主播,和底薪加提成的主播有什么区别?
听起来好像就是赚的多了些,别的并没有太大区别。
那再向下挖掘,前期没什么人气的主播是否属于劳动者,因为有固定薪资,又有事实上的主播为公司出卖劳动力的情况,小编认为构成劳动者,很多司法实践也是这样认为的。那等主播的账号做起来和公司分担利润了,是否又属于劳动者呢?
有些人回答是是的,那既然是劳动者,是不是要受《劳动法》保护呢?那是不是意味着,主播可要提前一个月像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得克扣工资也不得不允许离职。
诶,这不就有个bug了吗?
现实中就有这样的问题,主播和公司之间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不属于劳动关系,如果不属于劳动关系又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呢?对此不同法院意见不同,有些法院认为属于劳动关系,也有法院认为应该属于合作关系,看合同里如何约定。
而最近的野球帝公告,说的大概也是这么回事。网红账号做起来了,要和公司商量如何计算利润。
小编认为从公平的角度看,合作协议更可靠。在公司中,员工就是工作环节的一枚零件,此时需要被保护故属于劳动者,当员工成为一个网红此时本身就是个大IP,是和公司平起平坐的,所以应该被当做一名合作者来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