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十”和“偷一罚十”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它们虽然都是由一罚十组成的词组,但其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带来的权利义务也是完全不一样的,今天咱就来盘盘这两个一罚十。
首先,要明确的是,“假一罚十”和“偷一罚十”都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前者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后者旨在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打击盗窃者的违法行为。但是,“假一罚十”主要是针对商家出售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而“假一罚十”则是在商家被他人盗窃财物时适用。
在“假一罚十”的场合,如果商家出售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通常是在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再要求商家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这种制度的原理在于,商家出售的商品如果存在欺诈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对于这种行为,除了对受害人进行实际损失的赔偿外,还应当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以达到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相比之下,“偷一罚十”的场合更为特殊。如果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被他人盗窃的财物,那么除了要返还被盗物品外,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数额通常是被盗物品的价值加上一定比例的惩罚性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假一罚十”和“偷一罚十”虽然都是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其适用范围和目的存在一定的差异。“假一罚十”是商家对于广大消费者的承诺,带有自律的意思在,是商家对于自己的约束即“律己”,但“偷一罚十”是商家的一言之词,是对于盗窃者的惩罚即“律他”,人对于约束自己的行为承诺是有效的,如果发生了假一的情形就应该按照“假一罚十”条款赔偿,但人对于约束他人的单方声明是无法产生法律效果的,如果发生了偷一的情形,是无法按照“假一罚十”要求对方赔偿的。
总之,“假一罚十”和“偷一罚十”虽然组成结构相似,且常常出现在门店中,但其结果是完全不同的,概括下来跟咱们的一句古话相呼应: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对自己的约束是会产生法律效果的,对他人则不会产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