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员工只要没有严重违反单位的用工制度、没有徇私舞弊行为、没有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一般不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但有些时候,员工就算没有上述行为,而且也做到了提前30天通知单位离职,公司依然有权向员工主张索赔。
北京市某保险公司于2019年8月招聘邹某入职,为了获得北京市户口,邹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五年服务承诺协议》。协议规定,邹某承诺自入职后至少在公司服务满五年,如果在五年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需要向公司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
然而,在2021年2月,邹某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保险公司要求邹某支付补偿金,否则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随后,保险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邹某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
经过仲裁审理,仲裁机构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仲裁请求。保险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将此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五年服务承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虽然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在本案中,邹某提前离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法院酌定邹某应当向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
此案涉及到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以及劳动者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者的权益,制定合理的用人制度和服务期协议。同时,劳动者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随意违反服务期协议。
对于公司而言,从招聘成本到培养成本,用工成本是一项极大的开支,公司为了招贤纳士,尤其是有能力的有识之士,免不了用一些条件做交换,比如案例中的落户名额,在这一层面上,公司的权益也是需要被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