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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看法,宣告失踪到死亡,只是程度上加深吗?

发表时间:2023-07-27 09:01:46 浏览:459

失踪,是我们描述人的一种状态。对象几个小时不回微信,我们会说TA失踪了”;同事几天没来,我们会说“TA失踪了”;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法律上TA就失踪了。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就是宣告失踪,意思是在法律的层面上,这人失踪了。

还有一个相近的制度是宣告死亡,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就把下落不明满两年给涵盖进去了,那么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到底是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呢?

大部分的朋友估计会回答,既然同时满足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肯定适用程度更强的宣告死亡了,其实答案并不是这样的,到底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得看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申请宣告失踪,就算符合了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依然会依申请宣告失踪;如果当事人满足宣告失踪的条件不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但申请人申请的是宣告死亡,法院则既不会宣告失踪也不会宣告死亡。

简单来说,宣告失踪还是宣告死亡,先确定当事人申请的是什么,再看是否满足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条件。

很多人认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适用于程度更深的,是因为将失踪和死亡和程度画上了等号,认为死亡比失踪程度更深。从立法目的来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完全不一样,是不能用程度二字形容的。

宣告失踪保护的是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保护的是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关于宣告失踪,《民法典》的法条主要围绕财产代管人展开,法律不仅要求财产代管人做到妥善保管维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而且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失踪人财产损失的保管人,法律也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宣告死亡,《民法典》的法条主要围绕着被宣告死亡人周围的人展开,比如婚姻关系消除、子女的收养、财产的继承。

所以说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并非程度的加深,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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