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有个词叫一事不再理,在刑事诉讼中,有个概念叫一个行为仅评价一次,在行政处罚中,有一个词叫一事不再罚,“一事”一词出现如此频繁是因为它非常重要,那我们应如何理解该词汇呢?
不妨举个例子来说明,先从民事上的“一事”开始,老王因合同纠纷把老吴告上了法院,后双方打算各退一步调解结案,过了俩月老王越想越气,觉得调解结案吃亏了,于是又诉至法院,没成想给判了个驳回,于是老王又重新搜集证据,进行了第三次起诉......民事上的一事不再理,一方面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是告诉当事人,打官司是件严肃的事,一定要想清楚、证据确定了再打,话也不能乱说,毕竟机会只有这一次。
刑事和行政的例子就比较像了,老王看到了刷单广告,刷一百块就返一块,尝试了几次都如愿获利,于是通过信用卡支付的方式刷了十余万。如果光看触犯的法条,老王的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洗钱罪、帮信罪、诈骗罪等,要是数罪并罚,估计没个十年八年出不来。老王就想我不过是刷了个单嘛,谁知道会整出来那么多幺蛾子呢!
违反“一事”,有时是法律的本身的设定导致的。在法律上有个概念叫作法条竞合,意思是法条之间本就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就比如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都不用把《刑法》搬过来,光看这两个罪名的名字你也能猜出来它俩是有程度上的区别。如果碰到法条竞合,一般选择比较特殊或符合案情下最重的法条。
违反“一事”有时是一个行为导致了多方损害的结果,比如在财产侵权的同时造成了人身侵权。
对于“一事”,各地实践均不一致。有的认为应该跟行为走,即一个行为评价一次,尤其是对于一些老百姓来说,一个行为评价多次是难以理解的;有的认为应该跟法益走,比如一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权利,那就应该分别评价处罚,这并没有固定标准。
一个行为被多个行政机关处罚怎么办?做个案分析,并不能完全照搬“一事”的原则。如果觉得多个行政机关同时地过当地处罚了,不妨试试看提请他们共同的上级复议,没准就能挽回一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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