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逢年过节还是出差应酬,老板们的餐桌上必不可少的就是酒了,可敬酒虽好,千万别极力劝酒,否则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有时是甲方要求,有时是领导要求,有时双方都不太想喝但气氛烘托到位了,第一杯酒下去,第二杯第三杯也就接踵而至。有时为了撑场面或把关系搞好,就算双方都喝不动了,也会硬挺着再喝几杯,同时再劝几杯酒,这时候可就要小心了。
这是个真实发生的事,当事人甲乙丙丁四个人应酬喝酒,甲一不小心喝大了,乙丙丁三人就想着这么结束算了,要送甲回去。甲就说:“我可没喝大,再喝二两都没问题,时间还早呢”,乙丙丁一看,心想这家伙还说没喝醉呢,是真能吹。
于是多次提出送甲回去,仍遭到了甲的拒绝,本来乙丙丁心里就想着,送他回去也挺麻烦的,正好就可以先走一步了。甲前脚说着自己还能回去,后脚在饭店包间的阳台处翻了出去,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随后乙丙丁就收到了法院传票,要求对甲的死共同承担80%的责任,赔偿甲家属人民币100万元。
乙丙丁拿到传票一脸疑惑:甲自己喝多了掉下去为啥要我们赔钱?更何况,都问了甲好几次送他回家,均遭到了拒绝,这笔钱不应该出。
到底这钱要不要出,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法院认为责任跑不了,这钱得出。根据中国法院网所述观点,共同饮酒是一种典型的情谊行为(好意施惠),由于情谊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具有善意性、无偿性与利他性,故对于此类行为法律无介入必要性,多是由道德风俗加以调整或约束。但是情谊行为是一个动态、开放的概念,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简单的来说,几个人一起喝酒,尤其是当众有人喝醉了,其余同行人负有照顾义务的,应该把他安全地送回去。
不过本案中,事情发生在饭店,而且乙丙丁也提出了送甲回家,法院并没有按原告主张的100万判决,而是认定三人共同承担20%的责任,一共20万。
而且喝酒时不仅不能一个劲劝酒,还应该劝阻喝酒,醉酒后不仅要履行照顾、护送义务,还应该及时通知醉酒者的家属、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