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现在注册公司以认缴出资为主,只要不属于特定行业股东不需要出资到位,但毕竟有实缴的公司更有底气,洽谈业务的时候对方公司更放心,也利于成交,不少公司老板仍会选择实缴出资。
有些股东物质条件殷实,几万几十万对他而言就是洒洒水,但有些股东或因客观原因不愿出资,或是确实没钱出资,就需要其他股东代出资了。作为出资方,部分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部分抱着讲感情的想法,随手就把钱转了出去,既没有额外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在转账时备注,会遇到哪些法律风险呢?
法律上主要是定性问题,即这笔钱到底是属于赠予、借款、出资款还是其他性质。
赠予比较简单,毕竟大家不会闲着没事赠予他人大额现金,除非有聊天记录字据等能直接证明转账方有明确的赠予的意思表示,不然很难构成赠予。
借款或出资款的分歧主要存在于代持股问题上,形式和上述情况差不多,都是B为登记的股东,A为实际出资人将资金转给B。最容易碰到的问题就是名义股东突然跳出来,想变成真股东,这笔转账就可能会变成借款。
这种情况是非常多的,因为代持股股东深居幕后,比较神秘,一般是有身份、有地位不方便摆在桌面上控股的人,所以存在代持股情形的企业业务开展普遍好。
如果没有代持股协议,这事就比较麻烦了,实务中常发生名义股东主张转账是借款的案例。本来20万的股权,经过几年的经营后,对应价值涨到了500万,如果最初的20万被认定为借款,按照最高院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三年对应的利息也不过是10万块远不及500万,对于实际股东的损失是很大的。
不过碰到这种情况也不是只能束手就擒,实际股东可以通过主张实际履行了股东权利和转账时的备注,请求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为出资款而非借款。
这个话题的另一意义在利润分配,虽然认缴出资比例象征了股东权利的行使比例,但对于有实缴的股东,完全可以主张根据实缴情况分配利润,减少分配实缴出资比例较小的股东的利润,而且还能限制其投票比例。
假使转账后股东之间闹矛盾,转账人想用以限制他人的利润分配比例和股东权利,也不妨从这一角度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