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个标题,估计就有小伙伴在想了,为什么连合同解除时间都要写篇文章呢?合同解除不就解除了,还要整那么多干啥?其实不然,合同解除中的门道太多,稍有偏差对合同结果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合同解除的方式可以是很显而易见的,就比如双方直接明确表示合同解除,那也没有任何争议(2021)最高法民申5585号判决书里最高院就根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的签订时间和签名确认合同解除时间。
但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很多事不会直接明说,就需要交给法院来定夺了,什么时候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效果又是什么?
法律规定满足条件的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比如(2021)最高法知民终1552号判决书中,虽然存在以发通告函的方式解除合同的情况,但当事人并没有证明对方于当天收到通告函,所以最高院并未认定当天为合同解除日,
(2021)最高法民申3883号判决书中,因为总包解除分包随之解除,最高院认定案涉分包合同解除时间与总包同步。
(2021)最高法民申5764号判决书中,案涉公司收到对方公司发送的《终止合同方案》后,发出了一份《回函》,函中虽然没有明确表态是否解除合同,但就合同履行中的责任、合同履行的损失、保证金和预付款的处理、违约金及损失等提出意见,这些意见实质是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清算的事项。于是法院认定,回函发出之日为合同解除时间。
(2021)最高法民申4069号判决书中,付款日期可作为合同解除时间,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案涉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晚于付款日期的,最高院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日期为准认定合同解除时间。
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方法还有很多,总结来说先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下一步看是否有一方通知即可解除的情形,如果都没法判断那就需要按照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判断了。
合同解除的早晚,不仅是影响利息的计算,而且还可能带来天翻地覆的影响。比如有些合同的成立和解除是有前提的,如果前提不存在了,解除合同就可能不构成违约,此时合同解除的时点便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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