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不适岗、封控、一天上五小时厕所被公司炒鱿鱼拿违法解除补偿金的事最近看到的真不少,就在这几天小编发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例,简单来说一男子举报自己的领导却被下了逐客令,最后经二审获赔六十余万,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今天分享的是(2023)沪01民终1052号判决书,如果有想看事件详细经过的小伙伴,可以自行在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判决书,为便于广大非法学专业人士阅读理解,本文存在一定修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案中邱先生被领导要求使用普华永道的报告模板来做客户的背景调查,普华永道作为全球顶尖的会计事务所,猜都能猜得出来其风格版式一定是非常高端大气上档次,但一般这样级别的公司,别说是排版风格,就连字体都可能是独家定制的,是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的。
看到这估计有小伙伴会有疑惑,只是用个字体模板还能侵权吗?实则不然,知识产权涵盖的内容其实是非常广的,只不过平时用惯了免费好看的字体、高清漂亮的图片,而误以为使用都是免费的,大公司如果未经许可用了,那很有可能会被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于是邱先生便向领导的领导汇报了此事,却收到了公司人事主题为“邱某的绩效改进计划”的邮件,于是邱先生干脆直接发邮件通过第三方平台向总公司合规部举报了自己的领导。估计是觉得来者不善,对于人事部门发起的两次阶段绩效改进会议,邱先生都拒绝了参加,并收到了来自公司的警告信。
随后邱先生通过第三方举报的行为也获得了不认可的答案,因而公司以《员工手册》中“故意向不相关的人员群发电子邮件,或通过其他不恰当的方式进行举报或指控,或者故意进行夸大的或不真实的举报或指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一般经济损失的为由”再次向邱先生发出了警告信并当日以一年内收到两次警告信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当事人的恩怨纠葛我们无从得知,邱先生收到第一次警告信,虽有举报的先行为,也不应该拒绝参会,毕竟这是公司制度。
邱先生通过邮件的方式行使的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举报的权利,对于第二封警告信,法院认为公司并没有提供邱先生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证据,所以第二次警告行为不能成立,进而解除行为违法。
更多阅读:小白也能懂法律,合同签了就会立马生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