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集合了全体公民之权利,不仅咱老百姓上市公司在行政机关面前也是非常渺小的。所以总会有人觉得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不公平,碰上什么事了就只能认栽,实际上真是这样吗?
首先要打破一个误区,行政机关并非“一言堂”,如果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是可以提请上级机关复议的,甚至也可以提请诉讼。复议并不难理解,一般找政府或上一级机关,相当于认为一级做错了找上一级评理。
因而普通人还会陷入第二个误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和上一级机关都是一家的,肯定会“护短”,这还真不一定。更何况就算是存在这种现象,那不还有提请诉讼这一方式吗?
不过这里要注意了,一般来说相关诉讼是行政诉讼,但并不是一般主体告行政机关都属于这一范畴,就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才算是行政诉讼。比如甲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了某县政府的食堂,但一直有部分余款尚未支付,于是甲公司便提请诉讼。像这种包食堂的情况,行政机关并没有使用公权力,可以理解为一般的交易行为,那就得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到这一步,一般人又会进入到一个误区,法院会偏袒行政机关,这简直大错特错。别说是行政机关了,就算是刑事程序都要求控、辩、审三方独立,虽有公权力赋予,法庭上原告和行政机关仍然是平等的。
要说民告官其实不难,主要是因为取证不难。一般民事诉讼程序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但在行政诉讼中大部分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比如A公司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了,那么就需要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吊销许可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在一般民事诉讼下,原告需要证明许可证被吊销这一事实,以及被吊销的不合法性。
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对一般主体有所偏袒,立法者的本意在于行政机关过于强大,而且对于部分行政行为原告难以举证,所以将责任更多地转移到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那。
看完这些,你还觉得民告官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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