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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也能懂法律,你一定知道但想不到的担保物权

发表时间:2023-05-10 09:29:24 浏览:319

“押”字起源非常早,大致可追溯到战国,用押字组词有押送、抵押、关押、典押等意思,押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示“把财物交给对方作保证”的意思。在过去押之用处极多,毕竟法治社会并不那么完善,比起合同这种一纸凭证,还是实物担保靠得住。但社会机制健全之现在,又有众多金融衍生品辅佐(债权为主),较为麻烦的担保物权依然很香,这是为何?

担保物权具有天然优势,比债权更安全!

担保物权顾名思义属于物权,再次细分还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物权是和债权相对的概念。学理分类非常拗口,就算是985211的法学生刚开始学这一概念也较难理解,我不妨举俩例子告诉大家物权和债权的优势所在。

情景1:甲把东西借给了乙,乙却把这个物品卖给了丙,丙以为东西的主人是乙并支付了合理价格,甲是否可以自己是实际主人为由要求丙返还物品?不可以。

情景2:甲把东西借给了乙,乙却破产了,甲担心东西收不回来被当做乙公司的资产分配,甲是否可以取回商品?可以。

因为在情景1中,丙已善意取得标的,一物不能二主,甲只能请求乙赔偿,权力来源是债权;情景2中,乙并没有该标的的物权,所以甲作为真正的主人是可以行使相应权利的,权力来源是物权。

交易各方主体都正常运作,物权和债权带来的影响并不大,此时债权甚至更有优势,不仅方便交易还方便管理,但出现一方或多方经营异常信任就会破灭,此时更具有优先效力的物权就比债权香得多。

在时间层面,物权也优于债权。

比如(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案例中,抵押权人在诉讼时效内提出了行使抵押权,提出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再次提出,另一方则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如果争议的是债权,那无可厚非,一般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行使一次,诉讼时效均会重新计算,如果重新计算后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一般会支持。

但本案中的抵押权不同,因为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只看初次行使的时间,如果是在诉讼时效内,那么人民法院就不能简单地以后续抵押权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支持了。

担保物权中,也有优劣之分,按优先级从高至低排列: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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