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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也能懂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绝对免责

发表时间:2023-05-05 09:30:14 浏览:380

这两年司法拍卖又把拍卖带火了,一部分拍品被公安机关罚没,自己拿不合适放着又碍事;一部分的主人是被执行人急着变现;一部分是国有资产,以法拍的方式公允地出售。对于竞拍者来说这就是个捡漏机会了,小编先前在法院工作时碰到过,一台几十块的苹果手机,一辆十几万的车况较好的奥迪A6L,一些本土的拍卖行也能捡到不少便宜。

但捡便宜之时也有不少麻烦,比如很多拍卖行在拍卖须知中注明商品的数量、规格等以实地考察为准,提交竞价默认充分知悉拍品细节,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还会注明对于拍品的抵押情况,竞价者已通过包括但不限于XXXXXX信息公示平台充分知悉,并由竞拍者承担转让不能的后果,总之拍卖行几乎不会承担一切售后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能绝对免责呢,今天要分享的是(2022)最高法民再59号判决书,咱看看最高院是如何认定的。

一审原告因公司清算将自己的土地及设备进行了拍卖,被一审被告拍得,后被告发现原告要求支付的税费中,包含2009年至2018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被告认为这笔税应由原告负担所以拒绝支付,于是被原告告上了法院。

《拍卖公告》中注明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物管费、水电等欠费”,因为有“包括但不限于”这几个字,虽然并未列举土地使用税,一、二审法院还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则从“办理过程中”作文章,认为办理过程中指的是交易过程与过户过程所必须缴纳的税费,土地使用税是伴随土地使用才有的税,而不是交易过程产生的,2009-2018年该不动产由原告使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最高院在扣除土地使用税后,才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包括但不限于”一次组常常出现在违约责任条款项下,是合同中较有优势的一方用以扩大对方义务和己方权利范围的工具,一旦出现了未列举的情况,就会用不完全概括作为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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