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一个客户咨询了一个问题,这个客户手上有一家公司,之前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而后公司为了渡过难关就到处借款贷款,最后还是公司的一位股东借了钱给公司。当时股东是直接将50万打到了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双方约定好三个月后公司就还钱,其中还约定了借款利息。
三个月后,公司渡过了难关,于是就直接将之前的借款连本带息的一起打到了股东的个人账户里。在还完钱之后客户也以为没事了,但谁知过了一段时间后这次的借款竟然直接被税务局认定为偷税。
客户自然是觉得非常冤枉,明明只是普通的借款,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偷税呢?原来是公司少缴纳了一笔个税,那这笔个税是哪里来的呢?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正规用途,不管企业是向公司、个人还是股东借钱都是合法的,但同时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企业和企业之间、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之间的借款虽然合法合理的,但如果是无偿借款,也就是说没有借款利息,那就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而后还要缴纳增值税。
可能有人说上述案例中是股东,不是企业也不是个体工商户,所以明明不用缴纳增值税啊。是的没错,上述案例公司向股东借款确实可以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是公司向个人借款时,要缴纳的税收可不止那么点。
简单来说公司向个人借款时,一定要签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可能有人觉得不过就是公司和股东之间借钱,干嘛还要签合同呢?事实是,这个借款合同是用来证明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借款是合法合理的,这是公司税前扣除借款利息的基本条件。
而且还要注意假设公司向股东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那当公司还钱时,对股东个人来说,就属于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这是债权性股息,要缴纳20%的个税。这笔个税是要公司代扣代缴的,如果公司没有代扣代缴这笔个税,那就是偷税,这也是很多企业都会犯错误的一点。
还有,收到还款后的股东还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然也属于偷税。
另外,当企业还钱给股东,还支付了利息,公司想要将这笔利息做税前扣除的话,因为是向公司股东借款,那就要遵循关联方利息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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