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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我和我老婆一起开的,为什么要连带偿还

发表时间:2023-04-12 09:06:12 浏览:459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想比两个及以上数量股东,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时候,股东会更容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就有人想出了这么一招,夫妻两人共同担任公司股东,这样实质上公司由老板一人控制,形式上又不受一人公司的规则限制。

这样做真的可以避开责任,降低股东的义务吗?

理论上确实可以,毕竟夫妻属于两个主体,不能仅凭一张结婚证而认定两人是捆绑起来、不独立的。但真要说完全分开也不现实,毕竟夫妻二人心连心,事实上很难做到相互独立,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案例中,法院也是这么认为的。

案子非常简单,甲乙两人为夫妻,以各自持股50%的方式设立了A公司。在A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丙主张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与经营无关的交易,要求甲乙两人说明这些交易。甲乙以自己没有告知义务为由拒绝了丙的请求,丙则认为甲乙所有的A公司实为一人公司,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经查,A公司虽有股东甲乙两人,但乙基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而且甲乙注册公司的资金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认定A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对于财产混同的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甲乙说不清资金用途则需要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

为最大程度地降低责任,出现了各种迷惑性操作。法律讲究规则,并不代表忽略事物的本质,迷惑行为在形式上满足了法律的要求,但也容易引起怀疑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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