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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酬金讨不回,法院:无效

发表时间:2023-03-01 10:06:01 浏览:4886

最近,江苏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论文“枪手”樊某某与中介人吴某某约定,樊某某按吴某某要求代写论文,吴某某向其支付一定酬金作为回报。两年多的时间内樊某某共代写论文770篇,其中319篇论文的报酬尚未支付,共计人民币119371元。吴某某以退稿率过高为由,拒绝向樊某某支付这12万酬金,于是樊某某将其状告至法院。

法院认为,学术研究应当优化学术诚信环境,树立良好学风。原告因代写获取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驳回原告樊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的观点主要围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展开,具体内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其他具体情形。

而这些习以为常的规定其实也都无效:

1、餐厅不让自带酒水,无效!“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禁止自带酒水”之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将物品抵押给当铺,因无力偿还被当铺没收,无效!法律上称之为流押、流质条款。实务中很债务人因经济所迫会签订流押、流质条款,有违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该条款会被认定无效。但并不是说签订了流押、流质条款,抵押合同就无效。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但抵押合同依然有效,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抵押物,并就拍卖获得的款项优先受偿。通俗的说,抵押权人不能占着抵押物不还,但可以把它卖了,卖的钱会优先给抵押权人。

3、不给员工交社保,无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义务,即使员工主动提出不参保,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不缴纳社保之条款会被认定无效,而且还会徒增公司用工风险。不过不缴纳社保之条款无效也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公司更不能以不缴纳社保无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生活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更多,有时我们会陷于生活常识或误解“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以为霸王条款是合理的,有时是因为消费者在交易环节中处弱势地位而不得不妥协。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相信以后“霸王条款”只会出现在历史课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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