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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怎么签?

发表时间:2023-02-02 09:21:38 浏览:547

开年之后很多公司有大量的员工离职,同样公司也会招聘大量的新员工。很多员工离职也是为了赶上“金三银四”,普通员工离职时公司也不会跟他签署什么竞业限制协议。

但是一些技术员工,特别是高端技术职工,还有的就是一些公司管理层,掌握大量客户信息和机密,离职的时候公司可能会跟这类员工签订一个竞业限制协议,就是限制离职员工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从事该行业的工作。既然公司需要限制员工从事的行业,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没有收入来源,肯定要给予一定补偿,我们就把这个称之为竞业限制补偿金。

很多财务人员在申报这项的时候不知道按照什么进行申报,是按照“个人薪金所得”还是按照“偶然所得”进行申报,很多财务人员都会觉得应该按照“偶然所得”申报,其实不然。公司给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按照“个人薪金”进行计税,不能按照偶然所得进行计税。

“偶然所得”更多的指的是一些中奖,彩票,受赠房产等等这些偶然得到的,而员工的各项收入都跟自己任职公司和工作内容有关,就不属于“偶然所得”,应该属于员工的个人薪金。

比如,开工第一天,老板发红包,如果给员工之外的其他单位的人员发红包,就属于概率性的“偶然所得”,如果给我们员工自己发,就属于任职受雇之后才能享受到的待遇,也就是你是因为作为公司员工才能享受到的待遇。一般就认为要计入“工资薪金”计税。

再比如我们经常提到给员工股权激励,也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同样的是因为你是公司的员工才有机会获得公司的股权,也是基于你跟公司的任职和受雇关系才能获得股权,不能列入“偶然所得”。

不仅是按照“工资薪金”进行计税,大部分地区还是按照离职一次性补偿金进行计税的。上半年三倍社平工资以内部分免征个税,超过部分单独作为一年综合所得计税。但是也有地方把竞业限制补偿金当做普通的工资薪金来进行计税,也就是说不能享受一定额度免征个税的优惠政策。具体还得看所在地区的规定,如果自己不知道的,也可以咨询我们专业的财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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