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认缴制下,公司的股东是有法定的出资义务的。如果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也会提前到期,没有出资完成的股东,有法定的补交义务。但是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否也有相应的法定补缴出资义务。先让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5年,刘老板,蒋老板和大华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大华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其余人员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400万元。
2015年年底,大华公司又和另外一家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基金管理中心,是个有限合伙企业,双方约定:普通合伙人大华公司认缴出资400万元,2016年6月前实缴出资12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再实缴出资280万元;这样一来,就完成了400万的出资义务。另外一家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6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到位;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有限合伙人在2015年12月24日将600万元汇入共同设立的基金账户之后,大华公司一直未按照约定出资。
这里的大华公司是普通合伙人,另外企业还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出资义务上有一定的区别,有限合伙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就需要承担补交义务和违约责任。但是普通合伙人如果没有按时履行出资义务,仅仅需要对其他合伙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没有法定的补缴义务。普通合伙人之所以没有法定的补缴义务,是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虽然普通合伙人没有法定的补缴义务,但是通过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补缴义务。在签订合伙协议时,需要特别注意关于合伙人出资义务的条款,不仅包括出资的数额、方式、时间,也包括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时的违约责任,上面我们提到的案件中,合伙协议虽然约定了“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但是没有预定具体的损失包括哪些,所以也就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于合同来说,特别是针对违约责任,不要怕麻烦,写得越详细越好。
更多阅读:为什么公司亏损了,还要缴税啊?https://www.mscye.com/newsdetail/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