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公司不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需要给员工支付赔偿金。下面要说的这个案例就是公司只提前了九天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了员工九万块钱,其实实际上也不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到底怎么回事先来看下面的案子吧。
小杨是一家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20日的时候入职公司,但是公司是在2018年8月29日跟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的日期也是8月29日。一般合同期限都是三年,于是公司在2021年8月20日的时候向小杨发出了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也就是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小杨却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该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小杨九万元人民币。公司觉得自己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正常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解除。于是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是8月29日,那么合同也应该在三年后的8月29日也就是2021年8月29日解除,而公司在8月20日就通知解除,属于违法解除。二审法院的观点跟一审法院一样,公司还是属于违法解除。
关键在于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日期,即使实际日期和劳动合同的日期有所区别也要按照劳动合同的执行,有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作为很好的证据。实际入职时间很难证明,并且劳动合同也应该充分尊重双方自愿的原则,即使日期不同,也是得到双方认可的。法院也是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作出的判决。
在这里建议,公司员工只要一入职就需要跟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双倍支付工资。有些人问到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两者不能割裂来看。即使第一次签订了名为试用期合同,也视为劳动合同,第二次再签订一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第三次就只能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对公司利益的维护,保证正常且稳定的用工;也是对员工利益的维护,法律一定是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才制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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